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,随着人们对金融机构环保职责的希望大大提升,金融机构(贷款人)环境责任问题渐渐托上议事日程。其中较为典型的如金融机构的环境信用责任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(闻文后附有的3个案例)。那么,在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后,为其获取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否必须分担环境责任呢?如果必须,其责任界限又该如何划界?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的辩论中可以找到,有一种观点指出,为企业获取贷款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联合分担环境责任,而且这种观点早已有较为多的支持者。其背后的仅次于理由在于,其一是金融机构的贷款造成企业的污染不道德产生,两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,这一点表达意见更为显著;此外,不是很显著的一个潜在缘由是,污染后的环境治理成本往往低企,一般企业没能力分担环境污染的全部外部成本,而金融机构则有所不同,具备较高的成本分担能力。因此, 金融机构有适当分担涉及的连带环境责任。回应,有关金融机构的“贷款人环境责任”,有一点进行经济学分析和思维。第一,贷款人要分担环境责任吗?一般而言,我们可以指出企业是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必要责任人,金融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充其量只是环境污染的“间接”责任人,之所以说道“间接”,所指的是金融机构往往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。
对“贷款人环境责任”的经济学思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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